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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异地商会 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解读说明 2022-01-03 12:59:00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2016年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原)、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合修订发布了《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沪民社登〔2016〕1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以来,上海异地商会蓬勃发展,截至2021年11月底,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共计203家,他们在“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上海“五个中心”“四大品牌”建设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数量与规模地不断扩大,异地商会在自身治理结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二、关于修订过程的说明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民政局对《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修订评估。修订评估采取公众参与座谈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方式多方听取意见。从评估总体情况看,各项内容比较符合当前实际,指导性、针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用性都很强,有关异地商会和行业管理部门普遍给予肯定。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进一步界定了异地商会的概念

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或投资的企业等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

(二)进一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异地商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了异地商会成立条件

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个以上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在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在本市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货币形式且不少于3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进一步明确了异地商会办会原则

异地商会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政社分开、治理规范、服务为本、行为自律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进一步细化了异地商会整改情形

异地商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一)违反本办法和章程规定;(二)不符合登记成立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三)理事会不能履行职责,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修订主要依据目录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发文日期和文号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7〕36号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16〕46号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15〕39号

5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民政部

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第6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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