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沪社团〔2017〕3 号)
各区社团局,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内部治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现就开展本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对象
2017 年 6 月底前,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社会团体。
二、自查自纠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
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
三、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规定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要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当要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业务活动不得超越社会团体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程序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经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形
1. 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 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3.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4. 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5.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代表机构的方式变相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
(代表)机构的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 按章程开展活动。
(六)分支(代表)机构的报告
社会团体应将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作为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报告,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社会团体要把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管理,严格依法按章办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责任。
(三)加强指导,加大监督。市社团局、各区社团局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强化工作措施,并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